2023年10月25日,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同洲电子(002052)投资者索赔案再次向***提交一次立案。目前该虚假陈述索赔案的立案工作还在正常推进中,前期该案已有过投资者一审胜诉判决。(许峰律师专栏)
此前2021年7月8日晚,同洲电子发布关于收到***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的公告,***查明同洲电子违法事实可概括为:一、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;二、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。三、虚构销售收入。具体的违规事实投资者可关注下***的行政处罚全文,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是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索赔的核心证据。
许峰律师认为,根据***处罚结论,参考前期判决,在2016年4月29日到2019年10月26日之间买入同洲电子股票,并在2019年10月2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,后续还可继续发起索赔。(ST同洲维权入口)
除了同洲电子案,许峰律师团队目前也还在推进卓锦股份(维权)(688701)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。(卓锦股份维权入口)
2023年5月20日,卓锦股份公告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经查明,卓锦股份违法事实如下:
2021年下半年,卓锦股份将部分成本以保证金名义计入往来款,虚减营业成本27,965,247.68元,进而虚增利润总额27,056,697.68元,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1.47%、57.84%,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不真实、不准确,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。
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,在2022年4月29日到2022年10月31日之间买入卓锦股份股票,并且在2022年10月31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,目前已可发起索赔。
(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,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。)